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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雄县水土保持方案2022年编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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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雄县水土保持方案2022年编制资料

时间:2023-05-07 04:34

保定雄县水土保持方案2022年编制资料保定雄县

保定雄县水土保持方案2022年编制资料

河北易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接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2、水土保持监测报告3、水土保持验收报告4、水资源论证报告5、可行性研究报告6、项目建议书7、土地复垦方案8、节能评估报告9、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意义:编制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对防治因工程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减少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对周边生态环境、水土保持设施造成的破坏,减少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保障工程建设和安全运营、促进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定雄县水土保持方案2022年编制资料

河道整治项目水下清淤作业,水域范围纳不纳入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现答复如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第4.4.1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征占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575-2012)第7.2.1条规定,涉及江河湖库水域或滩涂用地的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不计入水下疏浚、抛石护岸、取料等扰动水域面积。您所描述的项目水下清淤作业部分,水域范围不纳入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针对具体情况,请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或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流程

1、了解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选址或选线报告、可研报告、可研资料及一些相关的协议),了解项目基本情况,补充资料,作出简单的工作大纲。
2、现场踏勘
对项目及周边地区进行拍照和调查,分析项目特点和项目区环境及水土流失特点。重点针对边坡、去弃土场所及相关水利设施等进行踏勘。收集项目所在地气候水文等资料。
3、报告编制
根据现有资料和现场踏勘的情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完成送审稿。召开水土保持评审会,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4、报审报批阶段
入件资料盖章,到各水行政部门对项目进申报,取得正式批文。
保定雄县水土保持方案2022年编制资料

现在进行水保验收,水土保持验收鉴定书要有专家签字吗?现答复如下: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验收鉴定书不需要专家签字,但应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请问编制过审批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按程序开展水土保持设施。

某生产建设项目为建筑渣土消纳场,建设单位为当地城管局,建设内容为:建设一座服务期限5年,库容100万立方米建筑渣土消纳场,利用建筑垃圾生产骨料30.00万立方米。我的问题是:本项目是否符合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情形中“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的范围?该项目是否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望专家予以解答,谢谢!现答复如下:《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请结合项目立项建设内容,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所在省份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具体应以征收部门审核确定的意见为准。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征收部门咨询。

保定雄县水土保持方案2022年编制资料

根据(办水保〔2019〕172号)规定,水保验收公示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请问20个工作日之后,公示材料是否可以从网站撤下来?现答复如下: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有关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其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可将公示材料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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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流域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令)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3月1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53号令第十条规定,分级受理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对此前已经受理的,由受理审批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按程序开展审批。

二、自2023年3月1日起,确需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53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开展弃渣减、资源化论证,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并取得原审批部门批准。对此前已取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先行使用的新设弃渣场变更,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自2023年3月1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决定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自2023年3月1日起,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对上述单位此前已签订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技术服务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水土保持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确保53号令要求落实到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要按照53号令和本通知要求,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相关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管理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按职责组织开展监管履职督查,指导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好5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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